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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征求稿

来源:深圳同飞扬
2017-12-28 16:49:45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62-2017,自201831日起实施。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

 

由于文体比较多,仅把最关键鉴定部分罗列出来

5.4 证据欠缺的鉴定

5.4.1 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不齐或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建筑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鉴定人可通过现场勘测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情况下,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其他工程的组

成部分等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

建筑标的物已经消失,当事人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也没有

其他旁证证明该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下,鉴定人应作出否定性鉴定。

5.4.2 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包人的现场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人应作出肯定性鉴定;

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确认,鉴定人可作出专业判断,进行鉴定;

发包人不认可,该工程标的物已经消失,鉴定人可作出否定性鉴定。

5.5 计量争议的鉴定

5.5.1 在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鉴定人应以现行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但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5.5.2 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复核或进行现场勘验,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5.5.3 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5.6 计价争议的鉴定

5.6.1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为由,要求调整综合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合同中约定了调整内容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决定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5.6.2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物价波动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了

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

合同法的规定进行鉴定。

5. 6.3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政策性调整文件为由,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的,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政策性调整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注意此约定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悖,由委托人作出是否适用的决定,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判断的,鉴定人应分析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鉴定;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鉴定。

5. 6.4 鉴定项目发包人对承包人材料采购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不予认可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材料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原材料、零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5.6.5 鉴定项目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发生争议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已竣工未验收且发包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鉴定人应对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工程质量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人分清质量责任后,再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由委托人决定进行财务清算。

5.7 工期争议的鉴定

5.7.1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不决定或委托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开工时间:

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

开工通知,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或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时间。

工程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

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承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

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应采用工程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

5.7.2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工期:

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工程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按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或相关专业工程的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鉴定项目工期。

5.7.3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不决定或委托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竣工时间:

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时间;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

鉴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鉴定项目之日为竣工时间。

5.7.4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是否顺延工期:

因非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5.7 .5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并足以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5.7.6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本规范第 5.7.1-5.7.5 条规定先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期对比,确定是否延误进行鉴定。

5.9 签证争议的鉴定

5.9.1当事人因现场签证费用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现场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现场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

现场签证只有材料和机械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现场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5.9.2 当事人因现场签证存在瑕疵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现场签证发包人只签字证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签证已经完成,鉴定人可作出鉴定并单列,供委托人判断认定。

现场签证既无数量,又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鉴定人可根据该事项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

5.9.3 当事人一方仅以对方当事人口头指令完成了某项零星工作,要求费用支付,而对方当事人又不认可,且无实证证据的,鉴定人应以法律证据缺失,作出否定性鉴定。

注:以上正文为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转自: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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